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使用的材料需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吗?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无须转出。即如果是为了研发新产品不需要,其领用的原材料可和正常材料一样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处理,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研发领用的原材料此时未离开企业,其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用转出;领用自制产成品也不必再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以成本金额结转库存商品。这是因为它们最终计入的是管理费用,并未超出增值税范围 。例如,2015年7月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某项无形资产的研究的过程中领用了一批价值50 000 元的原材料。对于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8 500 元的增值税。 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若是开发阶段领用原材料,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8 500  贷: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开发成功该部分研发支出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祝学习愉快!

2019-05-13 16:38:41 阅读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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