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用来计算所得税费用,这道题怎么直接计算?
N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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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应交所得税额1012.5-240=772.5
接受政府划入的非指定和指定款项在企业所得税里面各如何看待?
N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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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接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收政府投资资产 不属于收入范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2)接收政府指定专门用途资产 财政性资金性质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3)接收政府无偿划入资产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期末存货全部卖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实现时,为什么递延所得税负债要调整所得税费用?
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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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思考的同学:会计里面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根据税法实实在在缴纳的所得税,二根据会计和税法的比对,对暂时性差异产生时确认递延所得税,同时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递延所得税转回。第二个方面的调整会使得会计的所得税费用和税法当年缴纳税款产生不一致。你可以理解为这个调整是对准则对会计计量原则和方法的坚持。如合并报表中确认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当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假如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下同,否则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税法因为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此时不交税。在存货出售或者资产折旧实现时,税法确认缴税,但是会计上认为早就该缴税了(因为已经确认过费用和负债),此时只是现实义务兑现了,所以会转回以前计提的所得税负债。转回的结果是当期虽然缴税了,但是并没有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一块比较绕,涉及到税法和会计理念差异的处理,还涉及到负债(资产)的确认与兑现(消耗)的关系。你再理解一下~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早日拿下CPA
8000如果属于公益捐赠,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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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符合个税规定的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情形,允许在预缴工资薪金申报或者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时,按规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或者全额予以扣除祝同学学习愉快!!
请问预提所得税是固定的税率吗?怎么理解呢?
S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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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 这两个地方都是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题是题目需要修改为5000,第二题直接修改答案。麻烦同学自己修正一下哈,谢谢~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吗?
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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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在做题一线的同学,你好!写错了,今年都是9%~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和老师交流,老师不是万能的,没有老师带路却是万万不能的,老师陪伴同学一起度过充实的考试季!~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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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问题继续追问哦~
业务二里面的400万是因为会计上没做处理,所以最后算所得税的时候不用加上吗?
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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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需要把题干中的250万元改成690万元。感谢同学的宝贵意见,这边走勘误流程。祝同学逢考必过。继续加油哟~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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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一、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二、 老年服务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三、 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四、 教育事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问题继续追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