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商誉应如何计算?

张老师 老师已回答

时商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的;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 二、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和,购买日购买方的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项目中,而在合并日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2018-05-24 17:11:51 阅读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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