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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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1.此问题有不同观点。2.如果在同一个年度取得并出售,应该将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如 2×20年 6月 1日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 100万元, 2×20年 6月 30 日其公允价值为 110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万元, 2×20年 7月 10日将其对外出售, 售价为 120万元,在 2×20年度利润表中应确认投资收益 20万元( 120-100),但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售价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只有 10万元,因此应将 6月 30日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万元转入投资收益。3.如果不是在同一个年度取得并出售,不应该将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如 2×20年 12月 1日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 100万元, 2×20年 12月 31日其公允价值为 110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万元,年度终了,应将其转入本年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余额。 2×21年 1月 10日将其对外出售,售价为 120万元,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售价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10万元,如果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虽然 2×21年利润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为 20万元,但会出现一不正常的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0万元。因此,有人认为不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4.目前,按教材做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均不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021-03-09 11:18:45 阅读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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