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影响入账价值吗?
石老师
老师已回答
学员,您好!老师已经了解到您有所疑问的地方。商业折扣是影响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但是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是扣除了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所以不包括商业折扣。而产生矛盾的地方是因为那道多选题。首先那道多选题考查的角度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的内容,这个内容也就是老师前面说的“应收账款入账价值不包括商业折扣”这句话,所以老师是站在这题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题目;其次那道多选题产生矛盾后,老师们是及时的反馈上去了的,题库也已经更新过了,麻烦您再重新更新下题库看看。您能够发现后台题目和老师视频中等多个有疑问的地方,可见您的学习态度是非常的认真仔细,老师很高兴~在以后学习过程中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欢迎您随时再提出来,与老师们及时沟通。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学习愉快,继续加油!
增值税计算是否需要自己判断某项经济业务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计算?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你净额法的就记住这一种情况就好,其他的都按照总额法来处理祝学习愉快!
新加入增值税计算,往年考试计算类的真题是否还有参考价值?
刘老师
老师已回答
学员,您好!往年真题可以筛选做,考试还是会涉及增值税计算的。感谢您的支持,继续加油哦!
此题的800000为什么和150000一样处理?这题为何没有计算增值税?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先回答2, 增值税没有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的规定!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销售环节(1)直接销售,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纳税人自产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进口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祝学习愉快!
讲义p62页例题中计算运费47970,为何不是除以1+11%扣除增值税?
蔡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才能按11%计算: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题目中未明确以上条件,所以按价外费用处理。
为什么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还要再减去增值税?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入账是就没有增值税税,销售时也不考虑增值税。可变现净值那个减的是不会增值税,是销售费用!因为本身售价里面就默认不含增值税了。(一)不同情况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需要判断: (1)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材料的成本)计量; (2)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材料的成本与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 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提示】对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和披露,而不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二)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2.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归纳】签订合同的用合同价格,没有签订合同的用市场价格。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祝学习愉快!
该公司7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计算为何要+2*70%*17%?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购进矿泉水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税额0.34万元,70%赠送给公司运送的旅客属于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祝学习愉快!
这题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为什么要减掉434?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434属于可扣除的项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祝学习愉快!
6万的运费为什么不计算增值税,这里计算的都是进项税,怎么能算是题目中缴纳的增值税呢?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这里就问的进项税呀 如果问你销售就要考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