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不用交付就可以生效,质押权需要交付才能生效?
F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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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呀:是的哈,质押一般用于动产,交付了才产生质押的效果呀。抵押不用交付,只要抵押合同即可。不动产抵押另外要办理登记。考试临近,坚持就是胜利,继续加油哦,有问题我们再随时交流~~
可不可以就 最高额抵押的不可分性举例讲解一下啊?
F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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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存在。这个和一般的抵押权不可分性是基本类似的。最高额抵押,就是限定抵押担保的最高价值,比如:如A欲向银行贷款,B以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为A抵押担保,并限定抵押最高额为800万,期限为1年,因此在抵押期内,A可向银行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时间的多次借款,B在800万范围内为A进行抵押担保,但最终以A的实际贷款额进行抵押担保。如果A实际只借了600万,那么B的抵押担保责任就是600万。如果A借了1000万,B的担保额就是最高担保限额800万,超出的200万B不承担担保责任~考试临近,坚持就是胜利,继续加油哦,有问题我们再随时交流~~
最高额抵押权中的债权如何理解?新增债权如何理解?
胡老师
老师已回答
可爱的同学,你好1、债权的确认几个种情形,想问本身这个债权确定是什么意思?是可以实施抵押权的条件吗?最高额抵押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只有个借款限额(最高额),在这个限额内可以多次借款,那么要实现抵押,就要先知道债权到底是多少,才知道抵押物是为多少金额债权提供了担保。2、条件中的三,新增债权不可能发生。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也不太懂。可以解析一下吗?新增债权不可能发生,就是已经确定债务人不会再借钱了,那么债权就可以确定,就是之前借的那些,债权金额就确定了。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必须要登记吗?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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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不动产是登记生效呀同学~不以交付生效哈疫情期间,少出门多多学习,路漫漫其修远兮,加油,祝你早日过关考试~ヾ(◍°∇°◍)ノ
讲一下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
胡老师
老师已回答
可爱的同学,你好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比如最高额为1000万,如果期间内借款是900万,则债务人的担保物为这900万担保,如果期间内借款是1100万,则债务人的担保物为1000万最高额提供担保。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会连续借款,在最高额范围内,债务人的借款金额是不确定的,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
为什么一物上可以有多个最高额抵押权?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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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一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因为抵押权不需要转移占有,比如:我可以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和多个债权人,都是可以的~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
公示对抗主义最高额抵押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动产的抵押,登记则是自愿的,就是说你不经过登记也享有抵押权。所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是针对动产抵押来说的。举个例子: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换句话来说,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合同都生效了,并不意味着可以取得物权,比如:一房多卖,可以签订很多的合同,只有一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剩下的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
C选项该最高额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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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动产的抵押,登记则是自愿的,就是说你不经过登记也享有抵押权。所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是针对动产抵押来说的。举个例子: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换句话来说,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