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思考的小可爱,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公司和餐饮公司签订的供餐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希望上述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同学的理解,这个考季,老师陪你呦~
准注会同学,你好~本题的分录如下: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到你,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