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同学你好,这里属于“要约迟到”迟到的概念是发出的时候没有晚,但是由于其非发出人的原因导致到达晚了。迟到的法律效果是,发要约人未作表示的,这个承诺有效,合同就成立。视为新要约的是迟延的法律效果。可以进行区分一下。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加油哦~
亲爱的准注会宝宝你好~比如我卖你大型设备,我要向你收钱;你同时卖我饮料,所以我也有要支付钱给你的义务。这种正好双方供需相匹配的情形还是存在的。祝你学习愉快,早日拿下CPA,坚持就会胜利,figh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