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MA: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12-06
      CIMA: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一、内部控制报告的提供者
  *9,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他们所关心的仅仅是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关的控制,或者说仅仅关心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不太关心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就目前会计报表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尽管关心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但他们也仅为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做好准备,没有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评审报告。再者,由于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多方面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对公司的全部内部控制进行评审后,再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评审报告。
  第二,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如果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不符合内部控制原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审计的全过程中,他们仅仅把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调查、评价作为一种手段,一种方法来运用,其目的在于确定会计报表实质性测试审查的重点、范围和方法,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同时,再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就存在着违反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即违反处理某一事项不
能由某一单位或某一人从始至终包办到底的原则。因此,公司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组织出具,可将该报告与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在阅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时,非常关心会计报表中有关指标,尤其注意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是否真实、正确,仅与内部会计控制有关。每股收益的多少,如何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则不仅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而是有关公司整个内部控制的问题。就目前情况看,这些问题是注册会计师所不能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上市公司自己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每股收益水平才会满足投资者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仅能对会计控制进行调查、了解,而对管理控制进行调查了解,则存在一定困难。而解决这个问题的*4方法是由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公司整个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二、内部控制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在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后,则可出具报告,向投资者宣布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除某些方面外,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报告应包括:
  1、表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管理当局应在内部控制报告中明确声明建立、健全、实施和维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2、企业已经确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是否有效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设计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如宣布“本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原则、标准,制定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前者的目的是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后者的目的是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我国目前只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是,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很难绝对地划清界限,所以,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内部会计控制,还应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中不仅应指出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应包括有无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但这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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