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MA考前辅导: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23
  CIMA考前辅导: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一、内部控制报告的提供者
  (1),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他们所关心的仅仅是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关的控制,或者说仅仅关心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不太关心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就目前会计报表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尽管关心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但他们也仅为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做好准备,没有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评审报告。再者,由于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多方面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对公司的全部内部控制进行评审后,再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评审报告。
  (2)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如果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不符合内部控制原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审计的全过程中,他们仅仅把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调查、评价作为一种手段,一种方法来运用,其目的在于确定会计报表实质性测试审查的重点、范围和方法,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同时,再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就存在着违反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即违反处理某一事项不能由某一单位或某一人从始至终包办到底的原则。因此,公司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组织出具,可将该报告与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3)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在阅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时,非常关心会计报表中有关指标,尤其注意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是否真实、正确,仅与内部会计控制有关。每股收益的多少,如何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则不仅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而是有关公司整个内部控制的问题。就目前情况看,这些问题是注册会计师所不能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上市公司自己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每股收益水平才会满足投资者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仅能对会计控制进行调查、了解,而对管理控制进行调查了解,则存在一定困难。而解决这个问题的*4方法是由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公司整个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二、内部控制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在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后,则可出具报告,向投资者宣布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除某些方面外,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报告应包括:
  (1)表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管理当局应在内部控制报告中明确声明建立、健全、实施和维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2)企业已经确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是否有效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设计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如宣布“本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原则、标准,制定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前者的目的是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后者的目的是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我国目前只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是,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很难绝对地划清界限,所以,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内部会计控制,还应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中不仅应指出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应包括有无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但这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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