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真题_答案_解析:简答题(考生回忆版)
来源:
高顿教育
2020-11-16
年年岁岁考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2020年税务师考试已经告一段落,不知道大家考的怎么样了呢?在税务师考试成绩出来之前,你是不是想对自己的考试成绩做一个基本预判?
应广大考生要求,最近琉璃学姐会根据我们高顿教育学员的考后反馈再基于各科目考试题型划分为大家整理出2020税务师考试真题以及具体答案、解析,供大家做参考!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涉税服务实务》的简答题都考了哪些内容吧!
【重要的话讲在最前面】
近几年税务师考试的考试题型分布都没有太大变化,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是在《涉税服务实务》科目中的特有题型,鉴于简答题属于主观题范畴,所以暂不支持判分,大家可以根据参考答案,预估得分。
注:税务师考试是随机抽题,本机构仅做整理汇总,顺序(前68题包含单选+多选+计算三种题型)与考试题目顺序如有不一,内容有不完善的地方,烦请大家谅解。以上内容来源于高顿学员,转载请注明来源:高顿教育网校。
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真题_答案_解析·简答题
【第一道题】G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
2019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19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及解析】
(1)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二道题】我国居民王某咨询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下列问题,请逐一回答。
1.年初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报送给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在后续月份报送信息后要求单位对以前月份未足额扣除的办理补扣?
2.纳税人在2018年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证书,能否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应该合并还是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应该留存几年?
5.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取得其他综合所得(除连续性劳务报酬外)、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5000元/月?
【答案及解析】
1、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2、不可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上限是800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
5.不可以。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另有规定除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不能减除5000元/月。
【第三道题】某食品公司2020年2月与其他企业订立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签订一份既有产品购销业务又有加工承揽业务的电子合同,总金额100万元。2020年3月公司转让一处外购的旧厂房,转让价格1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另外由于市场规模缩小、经营模式改变,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知公司原注册资金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下列问题: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可以申请印花税退税?
2.公司订立的技术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多少?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未分别记载金额应如何缴纳印花税?税额多少?(金额单位为元,印花税税率:产权转移书据0.5%0,购销合同0.3%0,加工承揽合同0.5%0。)
3.公司转让旧厂房应缴纳哪些税种?
4.旧厂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几种情况?具体如何确定?
【答案及解析】
1、不可以。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1)技术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60×0.5%0×10000=300(元)。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100×0.5%0×10000=500(元)。
3.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应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4.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两种情况。
(1)能取得评估价格,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注】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道题】某企业2020年6月对其办公楼、厂房进行如下改建或调整:
1.更换一栋办公楼的中央空调系统和全部灯具:其中,旧中央空调的入账价值30万元,新中央空调入账价值80万元;旧灯具入账价值2万元,新灯具入账价值5万元。
2.将其一处厂房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
该企业咨询下列问题,请你逐一回答:
(1)更换的中央空调是否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请简述理由。
(2)更换的灯具是否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请简述理由。
(3)分析厂房出租对房产税计税方式的影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是分摊计税还是在当年一次性全额计税?
【答案及解析】
(1)更换的中央空调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理由: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2)更换的灯具不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理由: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厂房出租前,应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余值×税率(1.2%)厂房出租后,应以不含税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12%)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所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应分摊计算当年租金部分对应的房产税。
【第五道题】2020年初税务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某公司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30万元。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0年2月15日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3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企业不服,认为是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于2月16日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向该稽查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税款及滞纳金”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简述理由。
2.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3.请说出2种以上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答案及解析】
1.不可以。理由:稽查局作出的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正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任意写2个以上即可):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A.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B.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A.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B.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特别提示】
税务师考试报考人数逐年递增,2020年更是突破了64万人次,照这个趋势未来考证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此外,当前税务师行业还呈现出的是人才短缺状态,所以拿下TA的确时间宜早不宜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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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本年度税务师考试已然落幕,2021年税务师备考刻不容缓,学姐最期待的还是听到大家的好消息!琉璃学姐希望高顿教育网校为大家整理的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真题_答案_解析·简答题能够让各位对考试更有把握!当然,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税务师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网税务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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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报名?
-
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
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
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 税务师考试科目怎么搭配?
-
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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