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
高顿教育
2021-03-24
2021年年初,国家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正式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以及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今天,琉璃学姐为大家带来了公告的原文内容,另外文中还附有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公告的相关文章链接,大家可以结合起来了解一下,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特别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因相关政策、内容可能出现变化与调整,高顿教育在线为大家提供的税务师政策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还请大家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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