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范围是什么?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是怎样的?
来源:
高顿教育
2022-10-24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那么抵押财产范围是什么呢?
抵押财产范围是什么?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是怎样的?
1.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提示】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债权合同中附设的抵押条款。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绝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效力)。
3.不动产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
(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要件主义)。
4.动产抵押权设立
(1)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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