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综合所得相关的其他规定有哪些呢?
来源:
高顿教育
2023-11-21
与综合所得相关的其他规定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与综合所得相关的其他规定有:
1.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2)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3)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6)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简称“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3.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递延纳税规定执行。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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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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