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5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
*9章 概 述
*9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考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 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协助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注税中心负责指定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各省辖市纳服部门协助省注税中心和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3个月内到省辖市纳服部门办理资格核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流程
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执业备案,按照要求本人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纸质材料,执业备案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省注税中心将及时核准。同时,省注税中心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刻章厂,注册税务师可自行与刻章厂联系,领取印章(联系方式金坛市苏宁印章厂,史双凤, 13057122308, 0519—82529146, 账户:625701040003806,开户行:农行金坛市东城支行)。
注册税务师申请非执业备案,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网站“江苏省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后,按照当年非执业注册备案通知要求,到省辖市纳服部门办理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执业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7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省注税中心申请执业备案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最近连续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满2年的,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二)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且最近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连续满2年,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的;
(三)如果是税务部门退休、辞职人员,一般干部退休、辞职两年内、领导干部退休、辞职三年内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一般干部退休、辞职满两年、领导干部退休、辞职满三年可申请执业备案。领导干部指省级税务机关副处级(含)以上,市县级税务机关副主任科员(含)以上。退休日期以退休证上的日期为准,辞职时间以单位批准文件为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4号令)第十一条情形的。
(二)向省注税中心提供虚假执业备案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第八条 申请执业备案者,应向省注税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点击下载),申请表上需要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同时有所长签名。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两寸或一寸免冠彩照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三、如果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历申请执业备案的,提供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有本人签名和事务所盖章)(股东须附原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近两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的经历证明,并提供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咨询服务协议书复印件(每年一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加入筹建税务师事务所的,可暂不提供,待新所设立完毕领取执业证时补充)
五、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非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和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七、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的工资单复印件;(每年提供6月和12月即可)
第九条 办理非执业备案手续,应递交下列材料,到所在省辖市纳服部门办理
一、《非执业备案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
(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四)注册税务师在同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
二、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税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含拟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不得再次转所(特殊情况除外);
(六)注册税务师或原税务师事务所在省注税中心年检过程中;
(七)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申请转所,须向省注税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点击下载),转所申请表上需要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同时有所长签名。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转出税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代理协议;
五、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注册税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退休人员不需提交前款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社保证明,但须提交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办理转籍所需资料
一、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本省转出):
已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工作单位不在江苏省内须办理转出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税务师转籍注册申请表》、《个人会员转会申请审核表》各两份(点击下载)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彩色二寸或一寸照片两张贴在转籍表上。
如果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外省转入)
在外省已办理执业备案、工作单位已转到江苏省须办理转入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转籍表或证明、原所在地协会同意转出的证明;
(二)与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的社会保险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外省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工作单位已转到江苏省须办理转入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转籍表或证明;
(二)与江苏省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省注税中心定期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非执业转执业、执业转非执业、转所、转籍的备案情况在省注税中心网站刊登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程序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并向省注税中心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税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有关材料必须加装封面、目录,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步骤:先由发起人向省注税中心当面递交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转籍资料;公示结束后,发起人当面向省注税中心递交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经省注税中心审核并公示结束后,由省局分管领导签发后领取批复,事务所领取批复后即可领取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密码盘并填写信息;同时,发起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人员社保,并按照《关于新设税务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注税发[2013]12号)的要求,领取执业证正、副本。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省注税中心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点击下载),并附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第六章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所的有限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省注税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税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点击下载);
二、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税务师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师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省注税中心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点击下载),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第八章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需先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再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向省注税中心备案,公示结束后,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法人、执行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税务师事务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会决议;
四、出资人登记表、拟任所长登记表;
五、新股东个人简历;
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变更后注册税务师社保缴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名称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新的验资报告;
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地址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二、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税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需同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股东大会决议、资产清算材料、工商注销通知书、原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备案办理完毕后,由省注税中心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实时监管,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是会出现“预警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递交变更资料和申请变更操作,在两个月内变更到位。
第九章 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注税中心定期对全省范围内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在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年检一般在下半年开展。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年检的稳定性,在年检期间,暂停办理个人执业备案、转所转籍、事务所变更备案、事务所新设等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备案事项原则上要求本人办理,事务所新设及变更原则上要求主要负责人办理,若因特殊原因本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前来,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人**授权**前来办理**事宜,落款需双方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需携带自己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
第三十九条 办理备案、新设等事项,凡涉及到申请表格上需要盖印公章处,必须同时有所长签名,否则,视为资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邮寄资料不需要证书、身份证原件,但需将证件的复印完整和清晰,如审核人员对复印件存在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当面提供原件查验。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报送虚假资料或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虚假信息,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操作指南由省注税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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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报名?
-
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
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
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 税务师考试科目怎么搭配?
-
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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