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杂志第8期刊登西安市地税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2
6月18日上午,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确认了16家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市地税系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西安市地税局副巡视员张建朝,市地税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刘广生,市地税局财行处处长李省全及陕西瑞友、公正、立地、祥盛、中联、德勤、中信、天一、巨源、诚信、三合、卓正、亿丰、新富德、西安博瑞和通联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及代参加了会议。陕西省税协会长孙兰华、秘书长张新和省注税管理中心副主任陈俊才应邀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张建朝主持。
张建朝首先向会议通报了西安市地税系统税收收入和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李省全宣读讲解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自主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通知》还指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清算审核可由地税局独立完成,也可以由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经市局进行资格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协助进行。为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在涉税鉴证业务方面的优势,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在税务师事务所报名的基础上,经过征求陕西省税协的意见,确定了16家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西安市地税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的备选单位。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业务时,可以在这16家税务师事务所中进行选取委托。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业务时,应与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业务约定书》。《通知》规定,在清算审核鉴证业务中,应本着“高等级审核低等级”鉴证资料的原则进行。同时《通知》要求,同一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对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委托。
随后,刘广生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一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迫切需要;二是促进组织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三是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迫切需要;四是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迫切需要;五是规范注税行业,助推注税行业全面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孙兰华也作了讲话,他首先非常感谢西安市地税局对税务中介机构的关心、关爱、理解和支持,感谢市地税局对注税行业的认可和对行业发展的支持。其次,围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审核工作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服务等问题,孙兰华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期望,强调要认真落实好总局王军局长提出的“三个服务”,不断提升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新贡献。
会议期间,中联(陕西)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吕健和瑞友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刘晓娟,代表税务师事务所在会上宣誓,表示要严格信守合同,依法诚信执业,树立税务中介机构良好社会形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保质保量完成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审核业务。同时表示,坚持反对和抵触不正当竞争,积极维护注税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和整体利益。
市地税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刘广生代表市地税局与16家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主要内容有:一是诚信守信,严格自律;二是依法执业,规范管理;三是接受委托,信守协议;四是客观公正,优质服务;五是遵守行规,谋求发展;六是争取指导,接收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会上,市地税局向参会人员发送了由西安市地税局编印的《西安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七章对清算鉴证工作作了专门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信任度的一种业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鉴证报告》予以采信。同时,《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函告注册税务师协会。凡有上述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采信。
消息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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