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4
9464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 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包括:
  (一)向非居民企业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机构,或者有权代表非居民企业收取款项的境内外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二)通过其境外关联方或有特殊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三)其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支付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
 
  第三章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税种的范围,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按照国内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式两份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附件1,以下简称享受协定待遇备案表〕及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三)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在两份享受协定待遇备案表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退还非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其予以补正。上述备案资料中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同一非居民企业在同一地需要多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上述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并提交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已经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补缴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多个口岸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享受协定待遇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异议,应与受理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求,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逐户建档、按户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其收取运费及相关款项、税款缴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的资料与所从事的国际运输业务内容,以及备案提交的资料进行对比稽核,对于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港务、航管、海关、商检、海监、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加强合作,获取相关税源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进出境内口岸、履行纳税义务、收取运费及相关款项等情况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税务总局向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9款规定备案,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内可免予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7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等上述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感情再深,恩义再浓的朋友,天涯远隔,情义,终将慢慢疏淡。世上事就这样,好多熟悉的人,你不去呵护,慢慢就淡了,许多熟悉的事,你不去回味,渐渐就忘了。不是说彼此的心变了,也不是说不再当对方是朋友,只是,远在天涯,喜怒哀乐不能共享。岁月的风,不仅吹淡你我心中的情,也能冷却你我心中的义,时光的手,不仅能模糊你眼中的我,也能淡化我心中的你,再熟悉的路,你若不行走,也会陌生,这就是人生。

 
扫一扫微信,*9时间获取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提醒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注册税务师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考试备考:注册税务师免费题库  网络课程
 
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报名?

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税务师考试科目怎么搭配?

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在线提问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周靖

高顿税务师讲师

学历背景
管理学硕士
教学资历
从事财会教育近十年,教学经验丰富,深谙出题规律,原理讲解清晰,考点记忆有趣。
客户评价
重、难、疑、易考点把握精准,有亲和力和幽默感,学员亲切称课堂为“故事会”。
周靖
  • 老师好,考出税务师的难度相当于考进什么大学?
  • 老师好,税务师考试怎样备考(越详细越好)?
  • 老师好,38岁才开始考税务师会不会太迟?
  • 老师好,税务师通过率是多少?
  • 老师好,税务师挂证一年多少钱,怎么操作?
999+人提问

杜丽娟

高顿税务师讲师

学历背景
硕士
教学资历
8年财税教学培训经验:CPA、中级、税务师等;曾获全国十佳教师。
客户评价
法条“粉碎机,善于用严谨的逻辑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粉碎”生涩的法条,授课具有亲和力让税法课程充满人间烟火。
杜丽娟
  • 老师好,考出税务师的难度相当于考进什么大学?
  • 老师好,税务师考试怎样备考(越详细越好)?
  • 老师好,38岁才开始考税务师会不会太迟?
  • 老师好,税务师通过率是多少?
  • 老师好,税务师挂证一年多少钱,怎么操作?
999+人提问

马腾

高顿税务师讲师

学历背景
硕士
教学资历
8年财税教学培训经验:CPA、中级、税务师等;曾获全国十佳教师。
客户评价
深谙应考逻辑和解题方法,重难点突出,授课特点深入浅出、耐心细致,帮助数万考生有效提分。
马腾
  • 老师好,考出税务师的难度相当于考进什么大学?
  • 老师好,税务师考试怎样备考(越详细越好)?
  • 老师好,38岁才开始考税务师会不会太迟?
  • 老师好,税务师通过率是多少?
  • 老师好,税务师挂证一年多少钱,怎么操作?
999+人提问

高顿教育 > 税务师 > 考试动态

报考查询 考试预约 免费小课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