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辩护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12
1.辩护的目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不能证明罪不可赦)。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内涵
(1)陈述权;
(2)诘问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3)调查证据申请权;
(4)辩论权;
(5)选任辩护人权;
(6)救济权;
(7)回避申请权。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①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9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B)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③委托辩护权的告知
(A)侦查机关在*9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④委托辩护人的范围
(A)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B)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3)指定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1)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7)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8)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非律师辩护人的主要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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