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12
1.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重大损失”: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3.此罪与彼罪
(1)VS玩忽职守罪
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前者主观上为故意;后者主观上应为过失。
【解释】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2)VS滥用职权罪
区分的关键在于主体,前者为税务人员;后者为非税务人员。
【解释】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滥用职权罪。
(3)VS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税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5)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链接】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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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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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
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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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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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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