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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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9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解释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解释2】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释4】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P286)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解释】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仅限于法律规定,不包括法规、规章等规定。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解释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行为。
【解释2】注意两个干扰方向:(1)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行政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解释1】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才真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解释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解释3】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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