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知识串讲:第2章第3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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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掌握)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链接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链接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2)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3.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相关链接】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的,属于程序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例题·单选题】债务人甲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乙起诉要求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在公告传唤后甲仍未出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2012年)
A.应当驳回乙的起诉
B.可以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可以缺席判决
D.可以终止诉讼
【答案】C
【解析】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4.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相关链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解释】延期审理前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5.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的原因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2)诉讼终结的原因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③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6.反诉
(1)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2)反诉的特征
①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②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解释】反诉不同于辩解,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辩解是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辩解依附于原告的诉讼而存在,原告一旦撤诉,辩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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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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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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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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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 税务师考试科目怎么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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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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