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重点详解: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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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教材233页第6点。)
【例题1:单选】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境内单位转让境外不动产
B.组织游客跨省旅游
C.销售境内房屋建筑物
D.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转让专利权
【答案】A
(二)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的概念
1、注意“有偿”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
(补:教材246页)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
(3)财政、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纳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4、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2: 多选】下列业务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 )
A基金公司在境内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
B我国企业转让其境外所拥有的房产
C单位将境内承租的场地转租给他人收取现金
D境外某外国企业将一台设备出租给我国境内企业使用
E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答案】CD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兼营行为的划分
【注】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例题3:多选】下列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 )。
A.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B.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业务
C.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D.计算机公司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提供的软件培训业务
E. 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他人
【答案】BE
二、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注】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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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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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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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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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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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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