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第二章第十节知识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04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1.开具原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也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开具——什么情况下由谁填开申请单?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应作如下处理:
(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限量限额发售
限量: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P153)
限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6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P154)
2.增购预征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P154)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一)概念
(二)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五类)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2)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委托方可以是外贸企业也可以是内资生产企业);
(5)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2.出口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自产的货物或视同自产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3)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只免不退)
(4)出口不予免税的货物
3.出口货物的税种、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使用退税率来计算。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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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报名?
-
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 税务师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
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
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 税务师考试科目怎么搭配?
-
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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