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1-07
【内容导航】:
(一)设定程序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范围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四)设定权限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设定程序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4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听证、论证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说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许可评价
(1)设定机关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随着形势发展已经不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停止实施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现行4项)

2.曾经的税务许可事项,现在的处理
(1)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3)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相关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四)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的创设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2)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②必要时;
③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③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④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不得由“地方上”设定的行政许可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借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地方保护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行政许可的具体化——上位法优先原则
(1)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①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③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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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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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7月,补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8月。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补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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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税务师考试都是在11月份举办的,2023年的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8日-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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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难度顺序排行为:《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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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可以在第一年报考:《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第二年报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一年备考三科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基础,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扎实掌握每个科目的知识,争取在2年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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