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一些民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现作如下答复:
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机关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的,不发《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在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职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在残废抚恤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待遇”,并加盖公章,交家属保存,作为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或所在单位因公(工)死亡抚恤待遇的依据。
附: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发给《因公牺牲证明书》的意见
(第31号 1984年8月15日)
民政部:
你部[1983]优3号文件下发后,我县人民政府按照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审查确认陶长发等三名因伤口复发死亡,按因公牺牲处理。我们意见:为了抚慰遗属,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者,不论在职在乡,均应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因公牺牲证明书》。
妥否,请批示。
来源:
网校 小编:
admin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阅读 1
1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