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申报必看!
来源:
高顿教育
2024-12-10 14:14
贵州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21号文件执行,具体条件原文如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
《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任职资格名称后标注专业,如高级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等。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6.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国家、省或市(州)重点项目。
8.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具备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3年为国家纳税2500万元/年、1000万元/年、400万元/年以上;或企业被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本单位利税连续2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大幅减亏或扭亏为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独立承担其中经济要素管理工作。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战略规划,营销模式,技术改造,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主持和直接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5.因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在同行业中贡献突出,被选为省级行业商(协)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积极参与商(协)会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4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8.指导下一级经济专业人员认真履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帮助2名以上经济专业人员考试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荣获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或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三)学术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1项;或获省直行业协会、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在解决本地、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
四、正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管理理论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6.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7年以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
8.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具备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3年为国家纳税3000万元/年、1500万元/年、1000万元/年以上;或实现本单位利税连续3年比上年增长15%以上;或为企业大幅减亏或扭亏为盈作出突出贡献;或企业被所在市(州)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A级纳税信用单位或纳税先进单位。
2.主持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或技术指标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前2名)。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成果转化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战略规划,营销模式,技术改造,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所取得的成果对同行业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开发、生产、经营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6.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企业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获省级质量管理奖。
8.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的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在解决本地、本行业重大经济问题中,独立撰写有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4篇,其中2篇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不含本级)工作的,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5.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6.在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二条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若非特别注明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项目以完成时间为准。
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凡冠以“以下”者,均不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三。
本条件所称主持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或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以上人员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20号)、《贵州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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