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复试大纲!大连海事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海商法、海洋法》复试考试大纲
来源:
高顿教育
2026-03-22
大家好~大连海事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海商法、海洋法》复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了,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吧!

考试科目:海商法、海洋法
参考书目:《海商法》,司玉琢主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五版。
《海洋法》,屈广清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五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试卷内容结构:海商法(50分)海洋法(50分)
试卷题型结构:选择判断题、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在几种题型中选择)
海商法
一、绪论
考试内容
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海商法的发展概况;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其调整的船舶的定义、性质。
2.理解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
3.了解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二、船舶物权
考试内容
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概念及其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试要求
1.掌握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
2.理解船舶的概念;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
3.了解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三、船员
考试内容
船员的概念,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船长的基本职能,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船员的概念,船长的基本职能。
2.理解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
3.了解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和种类,提单主要条款;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电子提单与海运单的定义、作用及法律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受载期、解约日、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及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海上货代、无单放货等的司法解释。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受载期、解约日、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及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2.理解提单的种类和内容;电子提单与海运单。
3.了解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
五、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2.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以及《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六、海上拖航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订立、种类与性质。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2.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订立、种类与性质。
七、船舶租用合同
考试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特点、标准合同格式及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撤船、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标准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光船租赁标准合同包含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购合同。
考试要求
1.理解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标准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
2.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撤船、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
3.了解定期租船、光船租赁标准合同格式包含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购合同。
八、船舶碰撞
考试内容
船舶碰撞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划分、碰撞责任主体的确定、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赔偿原则、计算,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处理;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考试要求
1.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划分、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2.理解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赔偿原则、计算,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处理。
3.了解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九、海难救助
考试内容
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格式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条款,《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船长在海难救助中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考试要求:
1.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特别补偿,SCOPIC条款,《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
2.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格式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
3.了解船长在海难救助中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十、共同海损
考试内容
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担保,新杰逊条款的含义,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共同海损理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考试要求
1.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担保,新杰逊条款的含义,理解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3.了解《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主要内容,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十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考试内容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油类、责任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归责原则等。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考试要求
1.掌握《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油类、责任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免责、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原则等。
2.理解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
3.了解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十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考试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形式,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责任限额、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责任限额、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2.理解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3.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形式,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
十三、海上保险
考试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利益;承保风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除外责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责任;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条款的主险、附加险、除外责任,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作用。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利益;承保风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除外责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责任;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2.理解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凭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条款的主险、附加险、除外责任,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3.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作用。
十四、海事诉讼时效
考试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3章规定的各种海事争议的诉讼时效;其中止、中断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不同。海事诉讼的中止;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试要求
1.掌握我国《海商法》第13章规定的各种海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海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2.理解海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与民法中规定的不同。
十五、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考试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4章规定的各种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我国《海商法》第14章规定的各种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理解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海洋法
一、绪论
考试内容
1.海洋法的概念;2.海洋法的渊源;3.海洋法的编纂;4.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的渊源。
2.了解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3.理解海洋法的性质,海洋法的特点。
二、基线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的具体法律制度。
考试要求
掌握公约对海湾、河口、港口的基本规定。
理解低潮高地、岛屿、礁石的定义,以及绘图和公告的基本方法和效力。
3.了解当前有关基线的国际习惯法以及基线的效力,以及中国领海基线的划定与划法。
三、岛屿与半闭海合作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岛屿制度的规定;岛屿制度的历史与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半闭海条款的形成,半闭海合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理解岛屿的定义及岛屿制度。
2.掌握理解闭海、半闭海的定义,以及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具体规范。
四、内水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内水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考试要求
1.掌握港口及其他内水领域准入权。
2.了解沿海国在内水的管辖权。
3.理解历史性海湾以及中国的历史性权利。
五、领海与毗连区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的定义;毗连区的定义;领海与毗连区制度的发展;海床、底土及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
考试要求
1.了解领海宽度的发展历史。
2.掌握沿海国在领海和毗连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无害通过权,以及沿海国拒绝和暂停通过的权利;掌握中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及有关法律规定。
六、群岛和海峡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群岛和群岛国的具体规定,以及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的规范。
考试要求
1.掌握群岛水域、群岛基线以及群岛海道通过权的主要内容。
2.了解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
七、专属经济区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定义;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考试要求
1.掌握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了解专属经济区内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3.理解中国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大陆架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制度的定义;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沿海国大陆架的划分。
考试要求
1.掌握大陆架的划界具体法律规定。
2.理解大陆架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3.了解中国大陆架的相关法律规定。
九、公海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公海的定义;公海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公海自由等。
考试要求
1.掌握公海自由制度的具体内容。
2.理解国家在公海的管辖权。
3.了解公海制度就海盗行为的规范。
十、国际海底区域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考试要求:
1.掌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利用制度的规定。
2.理解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3.了解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4.了解中国实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十一、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
考试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实施;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立法。
考试要求
1.掌握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海洋管理体系;海岸带管理;海洋渔业管理。
2.理解海洋科研管理。
3.了解中国有关海洋管理与环境保护规定。
十二、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考试内容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方法;调解;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
考试要求
1.掌握仲裁与调解的概念和程序。
2.理解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争端解决程序。
3.海底争端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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