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同学
老师麻烦解释一下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债权人自身的限制,可以举个例子吗
展开q同学: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比如甲欠乙10万借款,乙欠丙20万劳务报酬,丙的债权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但是丙可以就甲欠乙的10万元行使代位权。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继续加油吧~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并不多!
展开q同学:
老师您这个例子里丙的债权就算不属于专属债权不是也可以问甲要吗,毕竟是别人欠了他的钱,又不是他欠别人的,和他自己是不是专属债权有什么关系,专属债权限制的不应该是他欠别人钱,但别人不能就他的专属债权受偿吗,就像您的例子了如果甲欠乙的是专属债权,丙就不能让乙还这10万,但和乙欠丙是专属债权有什么关系,又没人让丙还钱,我理解的是专属债权只有在需要还钱的时候有保护,是这样吗 老师您的例子我还是没理解 还有如果甲欠乙的是专属债权,乙欠丙的也是专属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是只丙可以问甲要10万是吗,即使那是专属债权但丙自己的也是专属债权所以不受限制
展开q同学: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这个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应到例子中,就是说如果乙怠于行使对甲的债权,那么丙可以越过乙直接向甲求偿。但是代位求偿要求被代位求偿的债权是非专属于人身的债权,也就是说乙对甲的债权若是普通债权,那么丙是可以代位的,无论丙对乙的债权是否是专属于人身的债权,但是反过来就不行了,假设这道题改为甲欠乙的是劳动报酬,乙欠丙的是普通债权,此时丙就只能向乙求偿,而不能代位向甲求偿。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继续加油吧~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并不多!
展开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可以在高顿教育经济师官网进行免费下载,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点击本篇文章尾端“点击领取资料”领取自己需要的资料。
浙大434国际商务考研之亚洲基础设置投资银行!如果你想考浙江大学的国际商务专业,那么你一定会遇到很多名词解释题,比如近年的一道“亚洲基础设置投资银行”题,如果你还不知道答案,那么就来看高顿考研的整理,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