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同学

担保物权为什么不是用益权呢?

担保权为什么不是用益权呢

来自 T同学 的提问 2021-04-09 00:21:24 阅读427

Tau❤rus董同学,你好,关于担保物权为什么不是用益权呢?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第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第三,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第四,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因此,担保权和用益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希望上述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同学的理解,这个考季,老师陪你呦~

以上是关于权益,担保物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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