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同学
老师您好 关于合同担保 物保+物保这里 条款有些看不懂 可以举个例子吗
s同学: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举个例子:A向B借款500万元,约定由A的父亲C以其名下房屋(市值400万元)作为第一顺位抵押,同时A又找到其朋友D,D以其名下房屋(市值500万元)作为第二顺位抵押,借款到期后A无力偿还,就与B协商,你看我父亲的房子就值400万,就算拍卖了也没法偿还全部借款,你放弃我父亲的抵押权,然后把D的房子拍卖了不就可以完全偿还借款了吗?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如果法律允许这种行为的出现,必然会对D非常不公平,因为D在答应对A的借款进行担保时是看在其父亲已经担保了其中的绝大部分,自己的风险很小,但是A和B通谋之后放弃了对C的抵押权,那么此时就加重了D的抵押责任,无疑对D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法律约定,B可以放弃C的抵押权,但是放弃了之后在放弃的400万范围内不能向D要求承担,D只承担剩余100万的抵押责任,这样就公平了~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继续加油吧~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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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