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同学

企业收到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的预收账款,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预

C不懂

来自 唤同学 的提问 2021-04-18 11:28:51 阅读1292

唤唤同学,你好,关于企业收到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的预收账款,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预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

企业收到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的预收账款,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

可以理解成收到的预收款,虽然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要当期就缴税,对于企业会计核算来说,当期就是多缴了税,那么以后确认会计收入的时候就不用再缴税了。也就是当期多缴税,以后可以少缴税,对于企业来说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喔,代表的以后期间可以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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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冬同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是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每年年末: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E老师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是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每年年末: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娉同学
下列关于负债的计税基础说法正确的有 ( ) A. 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税法规定相关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B. 企业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200万元,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确认预收账款200万元,则该项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 选项B,会计收到预收跨款是不确认收入不交税的,题目中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不就是200吗?
汤老师
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将来负债在兑付时允许扣税的金额 预收账款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那表明在以后期间是允许抵扣的。也就是会计当期不作收入,以后期间作收入;税法当期作收入,以后期间不作收入,也就是以后允许扣除的意思,所以计税基础=200-200=0
肥同学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增加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因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是对的吗?
彭老师
您好,是增加利润的(资产减值减少)。企业所得税做纳税调减。
肥同学
您好,您的题目的前提是坏账损失处理,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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