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同学

为何当事人未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都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何当事人未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都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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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T同学 的提问 2021-04-18 14:14:07 阅读3935

Tau❤rus董同学,你好,关于为何当事人未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都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因为金钱是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以禁止金钱债权转让的约定仅在当时人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无效。如果转让了金钱债权,第三人可以取得金钱债权,当事人中的转让人就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费用,转让费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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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L同学
物权法有几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熊老师
不对抗第三人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在这一点上有了重大突破,即不但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的也可以善意取得(第106条)。重要的不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还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7、188、189条)
淮同学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老师
应为 准不动产 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均为准不动产。例如,甲与乙买卖汽车一辆(a车),若不进行登记,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在甲与乙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当甲将a车又卖给丙(第三人)的情况下,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此时将由丙取得该车辆即a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主张返还该车,乙仅仅可向甲主张自己的权利。
仅供参考,若有误请见谅。
s同学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韩老师
你登记了,善意第三人也是无法取得物品的所有权的。如果没有登记等情况,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这个物品所有权的。比如一房二卖就是这种例子的。我先买了,没有备案登记,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时候也买了并且完成交易了:办理完毕房产证的话。我就无权要求得到房产了,只能是要求其他方式的责任。
红同学
啥叫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人
苏老师
同学你好,就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公司内部的职责权限分工好与公司的一个职工进行交易的话,公司不能以这个人没有权限为由,拒绝履行这职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或者达成协议中的义务对抗。也就是说拒绝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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