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同学
老师,会计实务中是不会发生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的,这样就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人为增加当期损益了。没有逻辑啊
展开入心里同学,你好,关于这样这样就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人为增加当期损益没有逻辑吧?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
两种不同法律法规,两种不同规定。比如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极端情形是可以在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这属于加速折旧的极端情形,属于税收优惠。但是会计上按预计可使用年限正常提折旧,没有问题的。
你理解一下?有疑问继续交流,加油!
以上是关于损益,当期损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入同学:
老师,如果税法都允许一次性计提折旧,那么根据谨慎性原则,费用是孰早确定的,会计肯定也是一次性计提折旧了,而不会分期摊销,这样人为增加当期损益是违反会计政策的。所以不可能出现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的实务。
展开入同学:
同学你好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当中的谨慎性原则确实是对的。但是之前老师也说了,税法有税法的考虑,会计有会计的考虑。
本身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会计也一次性扣除,这个其实不是这样的哈。
我们会计在考虑谨慎性的时候,也要考虑经济实质呀。会计下,很重要的一点是遵循经济实质。我们具体使用什么折旧方法、具体估计多少折旧年限,最根本的还是要回归到未来资产的消耗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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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呀(*^▽^*)C选项是计入当期损益哦,所以C选项是错的哦~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哦,祝同学逢考必过~
吴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因为题目中只问了短期借款的影响,所以我们只需要考虑借款本身就行。希望可以帮到你,继续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