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同学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科研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展开闫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这说的是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想要要回工钱,那么他们告了发包人,但是因为转包或违法转包了,所以法院把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列为当事人。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实际上可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最多是工程价款的金额。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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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闫同学:
老师,比如我要盖房子,我是发包人对吧,我找到a公司,并且和a签了盖房子的合同,a是承包人,a又转给b公司施工,a和b也肯定签了一个建筑工程合同对不对,这里a又是转包人是不是,然后b施工完毕,我给钱肯定是给a对不对对,b肯定是找a要钱对不对,但是比如我只给了一部分钱给a,然后比如导致了b也只从a那里拿了一部分的钱,那我结合我问的那句话,是说b可以把我(发包人)作为被告主张权利,然后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a作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我只在欠了多少钱的范围内对施工方b承担责任,是这样吗,我上面讲的有问题吗?
展开闫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的回答如下
对的,理解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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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闫同学:
谢谢๑•́₃•̀๑老师
展开闫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的回答如下
不客气,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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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违法转包人已经将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转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追索工程欠款。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追究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违法分包中,总分包合同无效。按照过错原则,分包人和转包人明知而违法签订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责任,理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多人时,对外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而内部各责任人是按份责任。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连带责任。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是为了查清事实,在分清责任后各责任人仍是按份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28条明确禁止转包。分包有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之别,除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外,其余为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违法分包的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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