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为什么不属于征税范围?在视同销售原则有一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那么免费提供创新药应该算征税范围(视同销售),只是特殊规定不征增值税。不属于征税范围和属于征税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是有区别的,现在有点混乱,到底什么原则才能判断属不属于增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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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老师来啦♡
因为药品生产企业,是免费提供后续使用,没有产生收入,而且是一项类似慈善业务,不属于征税范围。
判断属不属于征税范围,只需要看这个业务是不是老师课上讲的征税范围里面,当然在这个征税范围里面,有的是国家给与政策扶持优惠,让他不用交税,就产生了属于征税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这个其实就是俗称的免税,这两者要辨析开来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老师全程陪伴你哟,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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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属于货物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没有说公益事业就例外,所以照这个逻辑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应该视同销售,属于征税范围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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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没有说公益事业除外,但是我们国家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创新药有效果,药厂愿意免费提供给患者使用,是对患者很有帮助的一项事情,立法者就单独让他特殊一些,让他不征税。如果要征税,那药厂也不提供药了,患者也买不起药了,药因为要征税就更贵了,更买不起了,就造成社会中患病患者的困境就更加的难以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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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现在的问题疑惑点是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是不属于征税范围 or 属于征税范围但不交税,“书上说了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是不属于征税范围”,但是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又是属于征税范围的(虽然不交税),两者存在矛盾。我的逻辑是这样的,增税范围的定义是: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药品)。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本不是一个销售行为,但是通过视同销售原则,它被重新定义为销售行为,即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应该属于征税范围,而不是非征税范围。(纠结的点不是征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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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你好~
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特殊规定)(如果是一般药品的话,肯定是要视同销售的,来交税的)。我们可以理解为,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不征增值税。
这里是比较特殊的,是例外情况,所以说比较特殊
希望老师的讲解可以帮助到你,有什么不会的及时和老师交流哦~祝同学学习愉快~ 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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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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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 缴纳的增值税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哈。欢迎有问题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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