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同学
老师,提示2这里,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不能注销抵消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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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同学:
准CPA同学,你好:
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如:甲对乙有8万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对甲有3万债权,但已过诉讼时效。甲可以作为主动债权,对乙主张抵消权,此时乙的债权就是被动债权。反之,由于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所以乙债权不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权,即乙债权只能作为被动债权。如果甲乙债权都未过诉讼时效,那么甲乙债权都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此时另一方债权就是被动债权。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同学,若有疑问欢迎及时沟通交流,加油哈ヾ(◍°∇°◍)ノ゙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是诉讼时效届满
一般在债务关系建立后的三年期限一到时就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门儿办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使得那些建立了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通过司法等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若是在时效过后,再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是比较困难的,故此对于那些在时效过后才起诉的主体,已经丧失了案件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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