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学

跟税局沟通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进无形资产的问题,有文件支持吗?

老师你好,近期我们在跟税局沟通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进无形资产的问题,想找一下相关的的文件支持,特别是图片上划红线的部分,请问老师你了解该政策或者能大概指明方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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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一同学 的提问 2021-05-21 06:58:21 阅读457

一切随缘同学,你好,关于跟税局沟通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进无形资产的问题,有文件支持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同学是想让土地使用权不计入“无形资产”吗?

在会计中土地使用权有这么几个去处:1、通常情况下计入“无形资产”;2、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不能合理分配的,计入“固定资产”;3、用于出租或增值后转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商品房时,是计入“存货”的


希望会计上的一些参考能够帮助到同学~

以上是关于权益,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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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学:

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不能合理分配的,计入“固定资产” 房屋跟土地不能合理区分′这个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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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学:

这个做题的时候题目一般会告知~实际执行中老师这边无法给到精准的答复~还请同学见谅哈~

同学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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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C同学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是否调入无形资产问题
侯老师
【关于与固定资产配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无形资产】
购买建筑物时,如果与固定资产配套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该分配后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核算。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应该按年进行摊销,以前没有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补记。
白同学
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必须提供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吗
夏老师
按规定是要提供的

参考以下内容:
不动产权属转移过户是当下与普通群众和企业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涉税事宜之一。3日,记者从长春市地税局获悉,长春市地税局为方便纳税人,目前已简化、规范和理顺了不动产权属转移过户契税征管流程,对以购买、改制重组、资产调整和划转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分类设置不同的契税办理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过户手续,确保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征缴。
一直以来,在纳税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过户手续涉及征收契税时,均要求纳税人提供转让方缴纳“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书。实际工作中,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纳税人往往无法提供转让方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窗口工作的效率。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理顺后的契税征管流程主要包括买方纳税人以购买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契税手续环节时,应提供转让方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票。长春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在征收契税时将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存档。
同时,买方纳税人以改制重组、资产调整和划转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能提供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长春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在办理产权转移契税征免手续时,逐一填制《纳税人未提供发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表》及《纳税人未提供发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台账》,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长春市地税局,由长春市地税局统一转送卖方纳税人属地征收机关办理营业税征免手续。由此避免纳税人不了解征管情况多次重复往返提交材料,而由地税部门内部流转办理。另外,转让方为个人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交易时,其“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由长春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税窗口直接征收,同时为纳税人开具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票。
我同学
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S老师
这个题目出得明显是不正确的。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1、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销售的房产,要计入所开发房产的成本。
2、除1之外,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量,并进行摊销,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这可能是旧会计准则下的一个题目,建议不要再看了。
P同学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孟老师
一、摊销的无形资产可以税前列支,这是企业的权利;企业应该按期摊销;
二、如果企业为追求报表形象或其他原因,应摊销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税务机关会让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该项权利,并且在以后会计期也不得追朔
三、所得税有5年内可以弥补亏损的政策,站在企业的角度无论本年度是否亏损,还应合理摊销才是。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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