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成立和登记都在质权成立之前,分别会是怎样的清偿呢?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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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三句话,1)先设立的质权>后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设立的质权3)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效力最次。这里的“>”是“优先于”的意思。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这个知识点,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担保物权也诉讼时效期满?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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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小可爱,你好:是的呦同学,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抵押权的,那么权利消灭。在实务中也有判例是维持该说法的愿你历尽千帆,早日到达胜利的彼岸,加油,老师看好你呀~
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这里的担保物权没有要求一定要“登记”?
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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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1~这里的“取得”是不是指买受人已经占有呢?是的~2~就是这句“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这里的担保物权没有要求一定要“登记”呢?还是说,只要是满足担保物权中的抵押,质押,留置的各自的设立条件就行呢?这里指的是已经登记的。3~“已被”不就是说明担保物权的设立在先,买受人的买受在后吗?在后面“具体解释”中说担保物权人指的是“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那么既然已经登记,时间也排在前面,那么为什么这里的担保权利人不能是善意第三人呢?为什么法院还不予以支持呢?感觉有点违反日常生活经验呢?这个原则指的是抵押在先,买受人买受在后。已经设立担保物权后,抵押权不登记,本来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抵押权不登记,依据抵押权的一般规定,就不能对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然后这里再特殊规定,即使登记了抵押权,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这里法院不予支持,主要是保护日常生产经营买受人的交易,比如我们一般去商场买个家电,我们也不会去查这个商店有没有给产品设定抵押,如果保护担保物权的话,那么我们买家电每次都还得查下登记簿,这样在经济生活中也不现实。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为什么法定解除中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方抗辩时,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或未提供担保?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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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他们是并列的关系。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说不定还没开始履行债务呢,更别说主要债务了。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只知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就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有关终止中断再哪里?
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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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同学你好~这个是去年教材的内容哈~今年新教材这里已经做了修改了哈~所以这里不需要掌握了哦~老师这里马上去进行反馈处理哈~
原则表示“就算抵押权人登记,买受人仍能取得所有权”,为何例外情形又说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
周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这里后者意思是买受人有查询义务的,结果没有查询。那就不适用于“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原则。法院应当支持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能否举例说明所有权转移的第一条和担保物权的第二条?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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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1)在购入或者融资租赁方式承租的,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意思是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2)以教育设施等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比如汽车设立担保物权~继续加油!有问题欢迎随时交流哦~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
为何未担保余值是可收获的金额,未担保物权余值不应该是合理损坏吗?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为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的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的或者仅有与出租房有关的一方予以的担保。比如我估计出租结束后资产的余值为100,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为80,那么未担保余值就是20。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