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同学

增值税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简易计税的自建吗?可以解释一下吗?

增值税为什么用差额(600-280)计算啊?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简易计税的自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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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淡同学 的提问 2021-05-21 11:38:10 阅读520

淡同学:

亲爱的同学,你好~

   题干条件:购置原价为280万元   

   销售不动产简易计税的外购

   所以是差额

​​​​​​​祝同学学习愉快~ 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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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n同学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杨老师
同学你好 可以开专票的
n同学
按照5%的税率开专票吗?
杨老师
差额纳税的是5%,简易计税的是3%
n同学
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是5%
杨老师
需要看是什么时候的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n同学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开专票吗?
杨老师
嗯,按照5%的来开的哦
n同学
是按照全部销售收入开票是吗?
杨老师
对的,然后备注差额纳税的金额
佳同学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许老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
目前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的发票开具办法尚未出台需要待文件明确后才能予以答复。
一同学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销售不动产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刘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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