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同学

无形资产自行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账面价值税法认可1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在会计利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所得税和无形资产三新研发形成的问题,1. 无形资产自行研发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的账面价值税法也是认可150%,那么如果08年发生费用花支出200,会计认可的无形资产是400,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要再扣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即200*50吗,然后对应税法认可的多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部分,还要再减去相应的摊销,而且这两个都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吗,2. 如果这道题目只有无形资产费用化加计扣除,摊销的加计扣除,那么这两个差异都是不确认递延的暂时性差异吗,所以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就是一致的吗? 我的上面的两个理解正确吗,3.另外针对这道题目,如果16年有费用花支出,那么就对应着我第二个疑问的情况吗,即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吗,谢谢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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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高同学 的提问 2019-09-23 08:56:33 阅读896

高小聪同学,你好,关于无形资产自行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账面价值税法认可1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在会计利 我的回答如下

准注会同学,你好!

理解的没什么大问题。老师再给你总结一下,费用化的部分加计扣除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以对应的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金额相等。资本化的部分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但是承认不确认,所以可以当成是永久性差异处理,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也是相等的。只有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才会出现所得税费用跟应交税费不等的情况。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

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提出!

祝学习愉快,继续加油哦~


以上是关于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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