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同学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6000为什么不×10/12?

6000为什么不×10/12?从4月开始,不是应该×9/12吗?为啥是十二分之八?

来自 淡同学 的提问 2021-06-21 11:25:57 阅读403

淡淡同学,你好,关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6000为什么不×10/12?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对受让的填海整治,计税月度为8个月;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 征 收 (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也就是说房开企业占用城镇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直至房屋交付当月末。所以房开企业占用的土地6000平方,全年纳税~!

加油~!


以上是关于权益,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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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吕同学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里的出让和转让 不是一个意思吗?
祁老师
土地承包的转包和转让的区别如下: 1、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2、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备案要求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吕同学
老师,它这里的出让和转让,意思是从政府手里买到后转让和出让的?
祁老师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t同学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
S老师
正确答案 b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 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解析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豆同学
土地使用期限审核是指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 )。
张老师
a 答案解析:
[解析] 土地权属性质的审核主要是对土地权利的性质、范围、内容、义务和限制等进行审核。土地使用期限审核是指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应与农地使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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