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同学

能否区分一下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老师,能不能给我区分一下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 差错更正,追溯重塑法,未来适用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日后事项,追溯调整法,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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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莉同学 的提问 2021-06-23 11:14:15 阅读1235

莉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呀(*^▽^*)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的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和未来,不用进行追溯调整往期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重整法或者未来适用法,追溯重整法,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该政策,涉及损益的科目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一并调整

前期差错更正,本期发现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采取追溯重述法,涉及损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留存收益 ,本期发现的不重大的会计差错采取未来适用法,视同当期差错进行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的资产负债表,涉及损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留存收益 ,非调整事项,影响当期,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负债表,具有重大影响在附注中披露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哦,祝同学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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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l同学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处理的区别
姚老师
日后事项中限于资产负债表日到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这段时间前期差错更正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 日后事项期间发现有前期重大差错需要调整. 首先,两者的性质就不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到财务报告最终报出之前又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为前者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如诉讼案件的终结,或是其他影响损益的事项,如销售退回等等。前期差错更正是说账务处理就是错的,或是压根就没有做,与前者形成的原因有本质的区别,如企业漏提了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盘盈固定资产,均视同前期差错。 两者在账务处理有相似的地方,涉及损益的调整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反映。
。同学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分录的处理区别
汪老师
日后事项中限于资产负债表日到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这段时间前期差错更正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
日后事项期间发现有前期重大差错需要调整.

首先,两者的性质就不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到财务报告最终报出之前又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为前者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如诉讼案件的终结,或是其他影响损益的事项,如销售退回等等。前期差错更正是说账务处理就是错的,或是压根就没有做,与前者形成的原因有本质的区别,如企业漏提了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盘盈固定资产,均视同前期差错。
两者在账务处理有相似的地方,涉及损益的调整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反映。
跳同学
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王老师

  会计政策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税务处理

  会计政策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税法规定很多与会计政策不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因此,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税务规章的规定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后,将变更理由向税务机关说明,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再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者因为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政策变更不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对企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或者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果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应进行纳税影响数额的调整。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追溯调整前期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追溯调整法造成时间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调整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用考虑以前年度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企业因会计估计变更,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的,在税务处理上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造成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并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报或错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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