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同学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21年5月4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21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此题里面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不是登记生效吗?
展开孟妮 同学,你好,关于此题里面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不是登记生效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因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所称的处分也包括在不动产上新设立抵押权。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如果同学还有疑问,可以随时与我们沟通解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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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比如:
a准备给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c拿走了,产证过户到c名下。
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 注会考试资讯 ,欢迎前往 高顿CPA网站首页 ! 添加老师微信 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