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学
请问老师,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有个表述是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驶撤销权。 那意思是相对人不知道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那按照善意取得的要求 既然是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是不是符合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能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 明显低价转让的情况下,相对人有善意取得的可能吗?
展开吴庆育同学,你好,关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表示相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1、意思是如果相对人不知道那么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2、善意取得除了相对人不知情,还要满足支付合理对价等条件,如果支付的明显不合理价格,是不满足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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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吴同学:
还是有点不理解老师,比如这个题目。 书上明确说不合理价格取得的那不符合善意取得,那题目中的己怎么能是善意第三人呢?
展开吴庆育同学,你好,关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表示相 我的回答如下
它这道题考查是是撤销权,问能否撤销。我们说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情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这道题中,己公司不知情(它这里说善意第三人仅仅指他不知情),那么就是不满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了,所以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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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放弃了到期的债务不能偿还,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没有其他生意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偿还债务的。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并且提供的市场价格对于出让人和受让人来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才行。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外面有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形。(比喻说,债务人出让财产时产权上没有抵押、担保及查封哪你就无法证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应该说要把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拿出来,不是一般撤销权人所能做到的。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 注会考试资讯 ,欢迎前往 高顿CPA网站首页 ! 添加老师微信 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