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同学

那么还要规定一般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锁定期24个月有啥意义呢?

特殊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条件就决定了收购方会成为新集团的控股股东,那么还要规定一般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锁定期24个月有啥意义呢?

展开
来自 牛同学 的提问 2021-08-18 19:20:53 阅读1107

牛同学,你好,关于那么还要规定一般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锁定期24个月有啥意义呢?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准注会宝宝,你好:

同学这个问题很有深度哦,老师还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呢

老师是这么理解的哈

对于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也就是借壳上市,通用的手段就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那么也会导致控制人的变更

我们就以顺丰为例,鼎泰新材发行股份购买顺丰的资产,将顺丰装入这个壳中,顺丰就变成了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以及鼎泰新材的原控股股东、实控人等,都需要冷静期稳定一下,因此有了36个月这样的限制。

但是在这个交易中,可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位主角,还有其他的小股东等配角,而法律基于对一家新上市公司的根基的稳定,对这些人做出了24个月的禁售期。

老师这样说是否清楚呢,同学有什么疑问可以告诉老师呦~加油棒棒哒

以上是关于资产,资产重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

原创声明:本问答内容由高顿学员及老师原创,任何个人和或机构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载或大段引用用于商业用途!部分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未做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馈至邮箱:fankui@gaodun.com ,工作人员会在4个工作日回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其他回答
C同学
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的区别
A老师
您好,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一般性重组没有特定条件要求。特殊性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祈同学
企业重组?什么条件满足特殊性重组?是不是特殊性重组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般重组要按照什么征收所得税
王老师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要区分股权支付部分和非股权支付部分。用股权和非股权(设备、现金等)购买了东西,手上就没有多少现金流了,这时满足条件的可以暂时缓缴税,等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时把缓交的税补起来。
宇同学
广州特殊疾病医疗期有不有劳动法规定24个月医疗期
x老师
24个月医疗期需要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不分什么特殊疾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旧同学
物权法的定义、特征、意义、重要性
张老师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pa
欢迎使用高顿问答平台
选择感兴趣的项目
找到您想看的问答
金融类
ACCA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基金从业
国内证书
CPA
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其它
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