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同学:
你好,同学,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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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同学:
那老师为什么这个可以啊?
展开s同学:
您好,同学,1 境外亏损与境内盈利各有相关政策处理,两方是独立的并不互相影响。
2 在同一纳税年度之中(以年报的日期为准),企业境内境外总营收为正数时,在境外方分支机构无限结转弥补。
3 在同一纳税年度之中(以年报的日期为准),企业境内境外总营收为负数时,那么实际亏损额将以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正负抵消的亏损部分在境外分支机构无限结转弥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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