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学
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委托方的计税基础和受托方的计税基础可能不一致吗
大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缴纳消费税,计税基础是有差异的,如果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不纳税也就没有比较性了。
加油,继续保持优秀,如果令你满意的话,希望给个好评哈!
大同学:
老师增值税呢
展开大同学:
增值税当中,委托代销假设A委托给B去代销货物,A视同销售货物有一笔销项税;通过代销方式开给B一笔手续费有一笔进项税;B受托代销货物有来自A的进项税,卖出则有一笔销项税。所以逻辑是这样的,中间存在两笔业务,要视情况而定。他们都有各自业务下的计税基础,如果A与B都是按平价卖出,B不加价卖,以及手续费的处理可能会有相同情形。所以不可一概而论哈。
加油,继续保持优秀!
大同学:
就是说,委托代销情况下,b有可能平价卖,有可能加价卖是吗,我原来理解的委托代销只是平价卖
展开大同学:
是的哦,同学。一般题目会说的很具体,这一点不会让我们分情形的,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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