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同学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税收政策能发一下吗?

这题的教务资料能发一下吗?

来自 硕同学 的提问 2021-10-07 19:45:43 阅读295

硕同学:

认真的同学,你好呀~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税收政策 (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Ol9年9月30日,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 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 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 减额。

计箕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X15% 

当期可抵减 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同学学得很认真,继续加油哟~早日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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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风同学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张老师
你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小同学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唐老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晨同学
老师您好 加计抵减政策是四大服务业10%,只有生活性服务业是15%?
田老师
是的,你说的是对的这个
晨同学
如果加计抵减声明填错了怎么办?应该适用10%,填成了适用15%
田老师
这个需要去税局更正,你可以问下你税局看可以网上更正不,我前几天没有查到网上更正说明
晨同学
哦哦 好的
田老师
好的,你问下你税局看现在这个可以电子税局更正不,之前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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