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同学

权益法上丙不动产登记后取得了所有权那为何是相对所有权消灭?

老师这题的第一题为什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题甲的房屋所有权不是绝对消灭,而是相对消灭。对于丙来说不动产登记了丙取的了所有权。为什么是相对所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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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聂同学 的提问 2021-10-26 15:09:05 阅读309

聂同学:

认真的同学你好~

这里甲可以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2.3日的时候还没有登记,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绝对消灭是说这个房屋不存在了,而这里只是转让,所以是相对消灭~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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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晶同学
物权法第六条为什么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相比少了变更和消灭。这是不是表示动产物权的变更和消灭也要登记?
田老师
不动产是有使用期限的,在建造之处意境进行登记处理了,但是不动产的灭失是要按登记的流程处理,所以说不动产的灭失也要进行登记的。
萌同学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老师
应为 准不动产 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均为准不动产。例如,甲与乙买卖汽车一辆(a车),若不进行登记,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在甲与乙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当甲将a车又卖给丙(第三人)的情况下,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此时将由丙取得该车辆即a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主张返还该车,乙仅仅可向甲主张自己的权利。
仅供参考,若有误请见谅。
简同学
物权法108条 规定的善意取得动产,原有权利消灭 适用不动产吗?
徐老师
第一个问题,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不消灭,因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并不适用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
第二个问题,乙的抵押权当然成立,因为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的担保物权,权利的消灭必须基于公示(也就是变更登记)才能消灭,其登记事项的消失并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当然不产生物权的变动。
第三个问题,甲不享有出让的处分权,因为乙的抵押权没有消灭。
第四个问题,这个跟第二个问题实际是一样的,请参照《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消灭必须基于登记才能产生效力。
建议再深入的研究下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这方面的内容。补充一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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