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学

在重整期间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担保吗?

1:E选项哪里错了?重整主体包括什么? 2,CD选项,在重整期间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担保吗? 3,CD选项,怎么修改? 4,E选项,对谁有约束力? 5,为什么和解在破产后提出?而重整在可能发生破产提出? 6,A和B选项,请老师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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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清同学 的提问 2021-10-26 17:43:26 阅读366

清风同学,你好,关于在重整期间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担保吗?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1、

这里的债务人指的就是要重整的企业,而不是该企业的债务人 

2、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转股;可以为提供担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申请重整仅可于破产宣告以前提出,而和解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也可在破产宣告后提出。破产法规定同学简单记忆即可
6、《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本题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0%,丙银行的债权总额为200万元,20%为40万元,甲公司已支付10万元,因此丙银行只能再分得30万元。

 

 

每天保持学习,保持进步哦~~加油!!!

以上是关于股,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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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学:

老师,你业务水平可以啊,棒棒哒,回答的又快又好,你能再指点我一下吗?你写这么多我,你是不是一条都备注到我的选项那里吗?有好的学习方法指点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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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同学,你好,关于在重整期间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担保吗?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谢谢同学夸奖~

老师回答的序号与同学提问的顺序是一致的。

现在临近考试,建议同学对错题、错误选项着重记忆,多做题多标记多重复~

继续加油噢~胜利的曙光就要来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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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学:

老师,我必须再次表达一下我对你的喜欢,老师棒棒哒,真的秒杀的老师,很喜欢你,因为你回答的超级好,你放心,我都会给你好评的,你记得哦,如果是你回答我的问题,你记得留一个暗号嘛,就是多做题,多标记,多重复,这要看到这三多,我就知道是你了,我会给你把好评补上,加油,我的税务师法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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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同学,你好,关于在重整期间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担保吗? 我的回答如下

哈哈感谢同学♥保持状态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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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j同学
破产重整期间可以拍买股东股权吗
周老师
题主问题有些不明,首先破产法规定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这是两条不同的路线,拍卖的话,先不说股权,拍卖通常是指公司重整失败,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的事件。

重整期间破产法在七十七条规定了: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个人认为如果债务人的股东已经尽到出资义务,且股权受让人明确知悉公司进入破产重整事实的,该转让是可以进行的。
任同学
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可以转让股权吗
郭老师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K同学
股权转让价款可以分期支付吗?
董老师

  股权转让价款可以分期支付吗

  首先,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付款方式有限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其次,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限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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